白银配资线上 “深大通”旧案 太平洋证券“以股抵债” 国投证券5200万融资全额减值 | 2024年券业涉诉新闻(07.06-07.14)

发布日期:2024-08-07 15:33    点击次数:78

白银配资线上 “深大通”旧案 太平洋证券“以股抵债” 国投证券5200万融资全额减值 | 2024年券业涉诉新闻(07.0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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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券业行家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贝瑞基因)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高扬先生通知,其因个人质押到期,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拟被进行违约处置。截至2024年7月9日,高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5,522,87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05%。减持原因:因股票质押违约,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拟对高扬先生质押的股票进行处置。股份来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北京贝瑞和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瑞和康”)100%股权同时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中以持有的贝瑞和康股权认购获控得的新增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3,535,214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1%)。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减持期间:自公司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质权人国信证券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本次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是国信证券启动违约处置程序,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领股份(维权))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领亿”)的《告知函》,获悉其由于未能履行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义务,质权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根据《业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处置上海领亿违约合约的质押股份。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截止公告日,上海领亿持有公司股份44,885,54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8.5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材料”)通过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询获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分别于2024年7月29日10时至2024年7月30日10时(延时除外)、2024年7月30日10时至2024年7月31日10时(延时除外)、2024年7月31日10时至2024年8月1日10时(延时除外)、2024年8月1日10时至2024年8月2日10时(延时除外)、2024年8月2日10时至2024年8月3日10时(延时除外)、2024年8月3日10时至2024年8月4日10时(延时除外)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许广彬先生所持的公司29,782,5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将被司法拍卖的股份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广彬先生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9,782,5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50.73%,占公司总股本的14.80%。因与申请执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券文书一案,无锡市中院根据执行裁定书【(2024)苏02执423号】,处置拍卖许广彬先生持有的上述股份。若本次司法拍卖成功且完成股份变更过户手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广彬先生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将变更为28,924,293股,预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37%,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许广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8,706,7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17%。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通知书》,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被司法拍卖、变卖方式变价。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84,512,357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7.83%),其中被质押56,381,23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66.71%),被司法冻结83,412,357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98.70%),被轮候冻结62,730,67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74.23%)。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6.8%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截至公告披露日,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98.70%,且剔除计算累计被冻结和轮候冻结股份将导致其丧失控股股东地位。卢先锋最近一年存在大额债务逾期的情况,包含三项质押融资违约和一项个人借款逾期。质押融资违约情况一是质押给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终质权方为华安泰润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股票因质押融资期间的违约行为被强制平仓,强制平仓前共计37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8%),截至公告披露日,已经强制平仓31,201,1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8%),仍有6,178,8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尚未被平仓,还在质押状态(已被傅善波申请法院冻结);二是林宜生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案号:(2023)内01民初21号),已进入司法拍卖阶段,执行案号:(2023)内01执903号),卢先锋及配偶徐佩飞合计所持32,233,503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6.80%)将被司法处置;三是傅善波质押融资诉讼案件,案号:(2024)浙02民初47号),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24)浙02执396号),卢先锋应偿还傅善波134,652,616.67元及利息等。一项个人借款逾期情况是卢先锋向傅善波借款本金108,035,000元,因逾期未还导致被诉的案件,案号:(2024)浙02民初113号)。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黑01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秋林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黑01破1号决定书,指定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公司第二大股东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秋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申请。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受理对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的裁定书,目前仍处于破产清算程序。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

  来源: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24)

  太平洋证券前期发布的公告披露了公司诉朱兰英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公司诉姜剑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针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法律文书。

  (一)太平洋证券诉朱兰英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因被告朱兰英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22年6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惠风和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22年11月,法院作出(2022)云0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公司部分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6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公司向昆明中院提出的恢复执行申请,法院依法对朱兰英质押的大通退股票进行评估,并依法公开拍卖,该拍卖最终流拍。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4)云01执恢1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朱兰英质押的大通退股票归公司所有。

  (二)太平洋证券诉姜剑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因被告姜剑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22年6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惠风和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22年11月,法院作出(2022)云01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公司部分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6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公司向昆明中院提出的恢复执行申请,法院依法对姜剑质押的大通退股票进行评估,并依法公开拍卖,该拍卖最终流拍。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4)云01执恢1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姜剑质押的大通退股票归公司所有。

  1、太平洋证券诉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秦皇岛润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涉诉金额:4,976.41因被告未能按期受让公司持有的债券,构成实质违约,2023年7月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5月法院作出(2023)京0102民初18987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公司部分诉讼请求。目前被告已上诉,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2、太证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袁志强等13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涉诉金额:1,680.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太证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证资本”)认购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增发行的股票。因其虚假陈述造成损失,2023年4月太证资本以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为被告向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8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太证资本提起上诉被驳回。2024年5月太证资本变更被告后重新提起诉讼。2024年6月法院作出(2024)皖01民初57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

  3、北京太证恒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袁志强等13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涉诉金额:1,008.00万元。太证资本下属的北京太证恒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太证恒通”)认购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增发行的股票。因其虚假陈述造成损失,2023年4月太证恒通以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为被告向涡阳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8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太证恒通提起上诉被驳回。2024年5月太证恒通在变更被告后重新提起诉讼。2024年6月法院作出(2024)皖01民初57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

  太平洋证券及子公司涉及的其他16笔小额诉讼/仲裁案件(主要系公司股转业务涉及的纠纷)涉诉金额:5,122.04万元。目前有3笔(1,199.99万元)已完结,其余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首航高科)于2023年2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东黄文佳先生持有公司的6,777,268.00股股份于2023年3月27日10时至2023年3月28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根据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用户姓名张宇(金麒麟分析师)以最高应价胜出。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黄文佳先生的通知,公司股东黄文佳先生持有公司的6,777,268.00股股份,经中信证券申请,在北京一中院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成交后,于2023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划转,将拍卖成交的股份过户至竞买人名下。

  股东黄文佳先生将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6,777,268.00股质押给中信证券,因质押回购违约,该部分质押股份被中信证券进行违约处置司法拍卖,现已完成股份交割。本次股东黄文佳先生过户交割股数为6,777,2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0.27%。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前,黄文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7,049,54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0.68%。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后,黄文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272,2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0.41%。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后,公司股东黄文佳先生及黄卿乐先生共计持有公司股份52,300,71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本次股东部分股份过户完成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降低,可能会存在控制权不稳定情况。但基于《公司章程》规定、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以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管理层所占比例,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后暂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晨生态)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美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美晨工业)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前期经强化应收账款回款、拓展新融资渠道等措施,美晨工业已全部偿付海通租赁剩余款项,目前海通租赁已撤诉。公司全资子公司美晨工业于2024年6月19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因其与海通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4份融资租赁合同)(涉案金额合计约7,875.71万元),海通租赁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美晨工业于2024年6月26日已全部偿付海通租赁剩余款项,海通租赁于2024年6月27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海通租赁撤诉。

  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拟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6号)。

  近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通知书,相关情况公告如下:“杨海潮、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德逊、詹齐兴、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海潮与被执行人詹齐兴、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德逊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3)深国仲调438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1,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申请书编号:ZYD182064)。”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7)

  2024年7月11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维权)”)收到最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3406号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原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再审申请书》。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华融资产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公司、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江苏普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江苏省无锡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江苏省南京市;最高院、北京市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15日,无锡中院裁定批准澄星股份《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并于2022年4月28日裁定确认澄星股份《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华融资产对澄星股份享有的273,491,971.52元债权,除10万元以下部分及剩余普通债权的20%能够按照《和解协议》获得留债清偿以外,剩余220,244,827.22元债权已无法获得。华融资产认为被告方隐瞒了澄星股份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致使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原告认为各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华融资产起诉公司及其他五方被告至无锡中院,请求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20,244,827.22元及利息(以220,244,827.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3年1月3日的利息为5,599,112.9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无锡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华融资产的起诉,省高院已作出“驳回华融资产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2023年2月27日,公司收到华融资产《民事起诉状》。2023年7月31日,公司收到无锡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苏02民初57号,裁定驳回原告华融资产的起诉。2023年9月8日,公司收到无锡中院送达的华融资产《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2023)苏02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无锡中院审理本案。(详见公告:临2023-006、临2023-036、临2023-044)2023年12月4日,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民终1353号,省高院作出“驳回华融资产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详见公告:临2023-047)

  2024年7月11日,公司收到最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3406号:华融资产不服省高院作出的(2023)苏民终1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公司将按照通知积极应诉。华融资产《再审申请书》:再审请求:1、依法裁定撤销无锡中院(2023)苏02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和省高院(2023)苏民终1353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裁定提审本案,或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华融资产不服省高院(2023)苏民终1353号民事裁定书和无锡中院(2023)苏02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本案中,华融资产认为,华融资产依法享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合法诉权,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华融资产的起诉,相当于否定和剥夺了华融资产合法的诉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省高院作为案件二审法院,裁定存在严重法律适用错误,应被纠正。同时,一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未进行实体审理,对案件事实认定亦严重错误,应被再审。华融资产提起本案诉讼,起诉上述相关方要求其承担给华融资产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被支持。但一二审法院基于地方保护主义考虑,对上述事实未予审理查明,反而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了华融资产的起诉,既剥夺了华融资产的诉权,亦存在明显事实审理错误,应被再审纠正。综上,本案一二审法院在案件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一二审裁定书直接否定和剥夺了华融资产的合法诉权,理应被依法纠正。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合理合法,请求最高院予以全部支持。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及公司诉讼进展暨累计诉讼、仲裁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锦动力)近日收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阳区法院”)关于公司、新赛浦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下简称“沧州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2024)冀1003执恢432号。

  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被告一: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曾用名)。

  2023年4月,新锦动力收到《传票》并附沧州银行《民事起诉状》(2022)冀1003民初9459号,沧州银行廊坊分行就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向广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1,893.31万元,并依法偿还后续产生的罚息及违约金。公司近日收到广阳区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冀1003执恢432号,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廊坊开发区耀华道2号(不动产权利证号:(2017)廊坊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883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2)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29日至今新增诉讼(仲裁)金额40,624.64万元。其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金额为18,619.21万元,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金额为22,005.43万元;尚未结案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40,624.64万元,已结案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0.00万元。

  1、2024年2月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羊安支行诉成都傲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高亚俐、四川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001.40万元。一审审理中。

  4、2024年6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融中心支行诉厦门傲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9,174.45万元,一审审理中。

  国家开发银行(1)

  来源:新华联(维权)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和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新华联置业”)于近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民事判决书》﹝(2023)青01民初165号﹞,西宁中院对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青海省分行”)与西宁新华联童梦乐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童梦乐园”)、西宁新华联置业就贷款偿还纠纷做出一审判决:确认案涉《新华联童梦乐园(一期)项目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于2023年10月20日提前到期;被告西宁童梦乐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借款本金1,190,438,750元;支付利息84,332,318.53元、利息的复利3,243,169.18元、罚息2,271,303.15元、罚息的复利48,926.22元;代理行代理费200,000元;律师代理费80,000元;原告就被告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新华联童梦乐园(一期)项目的收费权和项下全部收益在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573,497.86元,由被告西宁童梦乐园负担6,455,174.86元,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负担118,32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国开行青海省分行在上述一审判决后进行了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七项,依法改判为:①被上诉人西宁童梦乐园承担因逾期还款产生的违约金11,904,387.50元,以及违反应收账款质押及监管约定的违约金11,904,387.50元;②被上诉人西宁新华联置业在被上诉人童梦乐园公司欠付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请求依法变更原审判决第五项为:上诉人就被上诉人西宁童梦乐园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被上诉人西宁童梦乐园欠付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依法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确认上诉人对新华联童梦乐园(一期)项目的收费权和项下全部收益,在被上诉人西宁童梦乐园欠付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依法判决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及资产受限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鸿达兴业)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结案诉讼案件5起,涉案金额合计35,179,845.26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未结诉讼案件共43起,已知涉案金额2,168,627.57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因向金融机构贷款所需,鸿达兴业已累计将29处不动产抵押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2020年11月,公司与江苏银行扬州分行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等合同,约定江苏银行扬州分行向公司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4,500.00万元的贷款,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公司将下述29项不动产抵押给江苏银行扬州分行。2024年3月19日,因借款到期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4)苏1003民初2596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公司分期向江苏银行扬州分行偿还借款本息。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

  来源: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1)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终375号《民事裁定书》。关于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信托”)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装集团”)及本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3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建信信托、兵装集团、本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建信信托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兵装集团和本公司的起诉,兵装集团及本公司均同意建信信托撤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23)最高法民终37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北京高院(2018)京民初34号民事判决;准许建信信托撤回起诉。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减持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公司股东山东如意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毛纺集团”)因法院强制执行,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月内被动减持公司股份473,875股。近日,公司收到毛纺集团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毛纺集团本轮被动减持已执行完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毛纺集团质押予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股票已处置完毕。

  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张家口华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受理日期:2024年7月4日

  受理法院: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8日,华凌股份收到立案通知短信,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立案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4)冀0705民初2396号。

  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

  被告:张家口华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魏志民,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郭菊卉,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配偶、一致行动人;

  被告:魏丽萍,挂牌公司董事;

  被告:时凤霞,挂牌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

  被告:田桂芬,挂牌公司董事。

  2021年8月张家口农商行宣化支行与张家口华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95万元,借款固定利率为5.0675%,借款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该借款使用房屋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及时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并发生部分因逾期导致的利息。

  该案件于2024年7月4日立案,立案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标的数额1,127,551.13元,其他信息暂未获得。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

  来源:广州松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一)(公告编号:2024-046)

  2024年7月4日,松兴电气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寄出的关于合同纠纷的(2024)穗仲案字第2991号、(2024)穗仲案字第2992号、(2024)穗仲案字第2993号《裁决书》,要求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按《裁决书》裁定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申请人:广州松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松兴电气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分别于2023年7月26日、2023年8月1日签署的《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合同编号:(2023)穗银白承字第0048号】、【合同编号:(2023)穗银白承字第0054号】。公司于协议签署当日开具了15张票面金额共计5,082,465.00元及1张票面金额为40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1月26日和2024年2月1日。到期后,公司未能按时正常支付。2022年11月,公司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22)穗银白信字第0044号】,并2023年4月28日依据该授信合同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23)穗银白贷字第0016号】。中信银行广州分行依据贷款合同发放了贷款345,0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2024年2月2日,中信银行广州分行通知公司由于公司前述银承汇票到期未能支付及公司存在重大仲裁案件,发函宣告公司的上述借款于2024年2月6日到期,并要求清偿全部本息。2024年2月27日,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寄出的关于此以上合同纠纷的(2024)穗仲案字第2991号、(2024)穗仲案字第2992号、(2024)穗仲案字第2993号《仲裁通知单》。2024年3月6日,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决定书》,驳回公司的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

  1、(2024)穗仲案字第2991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4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补偿申请人律师费1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7元;本案仲裁受理费30996元、处理费4650元,仲裁费共计3564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2、(2024)穗仲案字第2992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3557415.46元并支付罚息;补偿申请人律师费1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仲裁受理费31554元、处理费4733元,仲裁费共计3628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3、(2024)穗仲案字第2993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8万元并支付罚息;补偿申请人律师费8000元、财产保全费19617元;本案仲裁受理费9416元、处理费1500元,仲裁费共计1091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IPO申报涉诉公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6)

  来源: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本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36.41亿元、28.00亿元和19.72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48%、1.23%和0.96%。截至2023年底,本行不良贷款余额较上年末增加8.41亿元,主要是因为受外部因素影响,叠加存量客户风险逐步暴露,此外受资产市场交易平淡、交易价格不理想、诉讼资源短缺影响不良处置效率等因素影响,逾期不良贷款处置困难。截至2022年底,本行不良贷款余额较上年末增加8.28亿元,主要是因为受行业政策调整,个别借款集团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融资困难和投资款回笼不及预期的状况,在投融资端及销售端收缩的多重压力下,企业现金流断裂,导致债务违约,新形成较大金额不良贷款。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存在标的1,000万元以上、作为原告且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及作为申请人的重大仲裁案件共66件,涉诉金额(按本金计算)约64.44亿元。

  1、顺德农商行容桂支行诉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20,000.00万元。一审中。

  2、顺德农商行诉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姚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71,999.99万元。一审中。

  3、顺德农商行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诉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普通合伙)、广州五湖四海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利耀、林文燕、何利武、何晓炜、黄芝薇、何利松、何晓然、黄楚珊、何泽荣、广东沃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45,042.52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4、顺德农商行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诉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周奕丰、郑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39,860.00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5、顺德农商行杏坛支行佛山市天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洪华、曾宪武、叶茂、李建华、深圳市天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36,306.36万元。一审中。

  6、顺德农商行诉肇庆市益华实业有限公司、肇庆市加州新城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益泰利华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魏超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33,044.00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7、顺德农商行诉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周奕丰、周创隆、郑楚英债券交易纠纷案。涉诉金额:30,000.00万元。二审已判决。

  8、顺德农商行大良支行诉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王楠(金麒麟分析师)、张薇、王勇、黄梅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29,000.00万元。执行中。

  9、顺德农商行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诉广州联华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联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25,000.00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10、顺德农商行诉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涉诉金额:21,942.50万元,执行中。

  11、顺德农商行乐从支行诉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市纳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礼豪、金泳欣、陈猛杰、田洁贞、涂思思、吴佳怡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5,000.00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12、顺德农商行诉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姚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4,600.00万元。一审中。

  13、顺德农商行诉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涉诉金额:10,000.00万元。执行中。

  14、顺德农商行勒流支行诉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房地产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7,590.00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15、顺德农商行容桂支行诉广东邯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濠海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何经年、邓敏秋、梁洪波(金麒麟分析师)、杨凤琦、高建飞、邓冠能、邓建帮、肖玉枝、何经宇、李瑞珠、覃世勤、杨春平、何世宗、梁杏彩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5,434.58万元。执行中,收益权已转让。

  16、顺德农商行诉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18CP001)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涉诉金额:5,000.00万元。执行中。

  17、顺德农商行诉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14MTN001)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涉诉金额:5,000.00万元。执行中。

  18、顺德农商行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诉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联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4,999.99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19、顺德农商行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广州筑通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联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4,999.99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20、顺德农商行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广州市臻堃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联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劲案,涉诉金额:4,999.99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21、顺德农商行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雪松大宗商品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联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4,999.99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22、顺德农商行容桂支行诉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深圳凌富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诉金额:4,999.99万元。一审中。

  23、顺德农商行容桂支行诉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深圳前海华宝供应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诉金额:4,999.96万元。一审中。

  24、顺德农商行容桂支行诉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深圳富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诉金额:4,999.41万元。一审中。

  25、顺德农商行伦教支行诉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4,999.00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26、顺德农商行容桂支行诉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深圳盛威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诉金额:4,998.43万元。一审中。

  27、顺德农商行容桂支行诉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4,995.00万元。一审中。

  28、顺德农商行容桂支行诉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深圳前海凯盛供应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诉金额:4,962.55万元。一审中。

  29、顺德农商行大良支行诉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4,481.87万元。一审中,已核销。

  30、顺德农商行陈村支行诉佛山市伟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梁洁冰、何锦添、区少玉、区钜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3,700万元。执行中,已结清本金。

  31、顺德农商行杏坛支行诉广东盈合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麦醒中、麦礼添、谭群段、麦鹤远、罗彩祺、麦鹤瀛、张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3,100.00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32、顺德农商行诉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案,涉诉金额:3,000.00万元。一审中。

  33、顺德农商行大良支行诉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涉诉金额:3,000.00万元,执行中。

  34、顺德农商行恩平支行诉江门江海演艺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大陆创业控股有限公司、广州时代创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金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张向荣、江门江演创艺服务有限公司、实训基地(江门)教育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3,000.00万元。一审中。

  35、顺德农商行诉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广东顺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2,900.23万元。执行中。

  36、顺德农商行南海支行诉广东欧进电力配件有限公司、王益前、韩玉英案。涉诉金额:2,600.00万元。执行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核销。

  37、顺德农商行南海支行诉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佛山市英皇时尚城投资有限公司、庞健锋、梁慧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2,600.00万元。二审已判决。

  38、顺德农商行容桂支行诉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深圳津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诉金额:2,237.92万元。一审中。

  39、顺德农商行乐从支行诉佛山市顺德区鸿粤贸易有限公司、陈沛荣、黎淑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2,200.00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40、顺德农商行陈村支行诉佛山市顺德区展荣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允然带钢实业有限公司、何健辉、陈雁巧、何兆洪、麦言弟、左冠贤、吴建萍、陈雁娟案。涉诉金额:2,200.00万元。执行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核销。

  41、顺德农商行勒流支行诉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农业集团公司特种水产养殖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954.00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42、顺德市乐从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劳锦坚、顺德市乐从镇劳村经济联社执行中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938.66万元,已置换。

  43、顺德农商行乐从支行诉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浩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东甫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沃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黎浩鹏、霍绍强、黎汉林、陈锐良、张瑞爱、张炳根、曾宝婵、韦少群、劳少梅、霍杏爱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888.74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44、顺德农商行杏坛支行诉佛山市顺德区三君铜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科帕尔铜业有限公司、麦敬东、徐迎春、刘天桥、祁文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800.00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45、顺德农商行容桂支行诉冯少夏、邹桂杰、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797.36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46、顺德农商行容桂支行诉李诺、胡智恒、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790.86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47、顺德农商行勒流支行诉佛山市顺德区弘隆农产品种养专业合作社、何佩玲、梁剑宝、张丽娟、何耀南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754.00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48、顺德农商行乐从支行诉佛山市顺德区展信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佰航贸易有限公司、曾巨强、麦倩韫、曾钜深、梁锦炽、梁惠莹、黄惠芳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749.04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49顺德农商行勒流支行诉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农业集团公司特种水产养殖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746.00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50、顺德农商行容桂支行诉潘友文、林燕群、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706.06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51顺德农商行诉广州市大信信和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583.18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52、顺德农商行容桂支行诉佛山市顺德区新富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华塑料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岑坤培、岑悦尧、岑兴尧、梁丽霞、陆定芳、梁甜英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577.00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53、顺德农商行杏坛支行诉佛山市盈通黑金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通实业有限公司、麦礼添、谭群段、麦鹤远、罗彩祺、麦鹤瀛、麦星添、张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514.00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54、顺德农商行勒流支行诉顺德摩托车实业发展公司案。涉诉金额:1,495.80万元。执行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核销。

  55、顺德农商行乐从支行刘广权、劳健瑛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489.84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56、顺德农商行容桂支行陈启新、莫晓华、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涉诉金额:1,486.00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57、顺德农商行容桂支行诉佘仲恒、冯啟英、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纠纷案。涉诉金额:1,470.28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58、顺德农商行大良支行诉佛山市顺德区乔深贸易有限公司、张锦麟、陈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450.00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59、顺德农商行诉广东顺德嘉信康年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广东嘉信绿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柏恒、吴礼恒、周珍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434.55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60、顺德农商行南海支行诉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御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指尖世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许春波、罗金雄、许二英、许春秋、刘志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260.00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61、顺德农商行勒流支行诉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房地产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200.00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62、顺德农商行容桂支行诉李文涛、郑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188.31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63、顺德农商行乐从支行诉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粤盈贸易有限公司、何伟源、邓秀珍、邓志敏、原耀文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166.00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64、顺德农商行容桂支行诉佛山市顺德区谷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冯瑞祥、冯瑞瑶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114.09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65、顺德农商行乐从支行诉劳永雄、吴小玲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050.00万元,执行中。已结清本金。

  66、顺德农商行南海支行诉佛山市百厚鞋业有限公司、黄科文、李春秀、王恒军、王建国金融借款案。涉诉金额:1,000.00万元。执行中已核销。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4〕6092号)

  2021-2023年末,长城证券融资融券账户数目先增后减;融资融券余额先减后增。其中,2022年末融资融券余额较上年末小幅下降6.69%,主要系股票市场交投活跃度下降所致;2023年末较上年末增长5.76%,主要系加大对两融业务的拓展力度所致。2021-2023年,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先降后稳。其中,2022年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同比下降10.54%,主要系业务规模小幅下降以及业务费率下降综合所致;2023年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同比基本持平。截至2023年末,公司针对融出资金计提减值准备0.68亿元,计提比例0.29%。2021-2023年末,公司股票质押待回购余额持续下降,主要系为防控风险,2022年以来公司无新增股票质押业务所致;当期股票质押利息收入先增后减,整体规模很小。截至2023年末,公司针对股票质押式回购计提减值准备188.53万元,计提比例35.94%。2021-2023年末,公司信用业务杠杆率先下降、后小幅回升。其中,2022年,由于公司融资融券规模小幅下降,且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资本,期末信用杠杆率较上年末下降39.25个百分点,信用业务杠杆水平下降明显。考虑到公司信用业务以融资融券业务为主,整体业务风险较为可控。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4〕961号)

  2021-2023年末,长江证券两融业务规模波动下降,股票质押业务规模持续下降,信用业务收入持续下降。截至2024年3月末,公司信用业务仍有部分合约处于追偿阶段,减值计提较充分,需关注相关风险项目后续回收情况。截至2024年3月末,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合约的剩余本息共计0.50亿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0.50亿元;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合约的剩余本息共计2.83亿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2.55亿元,部分合约正在通过诉讼及处置股票等方式逐步收回欠款。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4〕4792号)

  “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盈4号”)由公司作为管理人于2013年发起设立,委托人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产品设立后,委托人指令公司与吉林昊通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融集团”)签订《特定股权收益转让与回购协议》,投资3亿元用于受让昊融集团持有的800万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恩镍业”)股票收益权。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将“长盈4号”资产受益权转让给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商行”)。2017年4月,因昊融集团在“长盈4号”到期后无法按期支付回购本金和溢价款,敦化农商行以昊融集团和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公司以案涉8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被处置时价格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敦化农商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敦化农商行的异议申请。

  2021年5月,敦化农商行以公司作为“长盈4号”管理人,在该产品、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公司赔偿敦化农商行2.94亿元及相应利息。就上述案件公司提起上诉,2024年4月1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敦化农商行的起诉。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4〕5927号)

  2021-2023年末,国投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波动减少,股票质押业务规模持续压降;信用业务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较大,信用业务资产存在一定减值的风险。公司信用业务以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为主,此外还有约定购回等业务。2021-2023年,公司信用业务收入持续减少,年均复合下降16.68%%;2023年,信用业务收入同比下降8.08%,主要系受市场利率下行影响,融资融券业务收入有所下降,以及公司压降股票质押业务规模致使其利息收入下降所致。2021-2023年末,公司信用业务余额先减少、后持平。其中,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波动减少,年均复合下降4.54%;股票质押式回购规模持续压降,年均复合下降31.92%,公司约定购回业务规模很小。2021-2023年末,公司信用业务杠杆率持续下降,分别为123.06%、97.52%和95.10%,仍属较高水平。违约项目方面,截至2023年末,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涉及违约的项目余额合计3.49亿元,针对上述风险项目共计提减值准备2.40亿元,计提比例68.77%;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涉及违约的项目共计1笔,涉及融资余额共0.52亿元,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信用业务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较大,且市场及信用风险事件多发,信用业务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风险。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营业成本结构已趋于稳定,业务管理费占比控制较好。近年来,公司业务及管理费占营业 收入的比重逐年增长,主要系公司推行市场化薪酬和激励机制。未来受同业竞争加剧、创新业务需求等 因素影响,公司人员成本或将面临上升压力。2022 年,考虑市场环境及项目情况变化等因素,结合预期 信用损失模型评估后,公司冲回部分减值准备。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

  1.西部证券(申请人)与宁波宽客宏文控股有限公司、徐春林、邵武、姜锋、冯源、叶根培、余竹云、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仲裁案。

  发行人作为“西部恒盈招商快鹿九鼎投资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西部恒盈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于2015年8月成立了西部恒盈资管计划,初始资产规模合计人民币20亿元。2015年8月,发行人作为管理人与补足义务人宁波宽客宏文控股有限公司、徐春林、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邵武、姜锋、冯源、叶根培、余竹云等签订《补偿合同》,约定补足义务人在相应条件满足后应向资管计划履行补足义务。此外,徐春林为前述补足义务人在《补偿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资管计划终止后,上述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履行义务,故发行人代资管计划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各被申请人立即向公司代资管计划支付补足款,并支付滞纳金及承担本案律师费、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的费用,请求裁决各被申请人对上述仲裁请求项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发行人代资管计划对徐春林持有质押物的变价款在前述仲裁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以上仲裁请求款项合计为人民币2,354,926,585.53元。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9月出具了《仲裁通知书》[(2022)深国仲受4705号-1],决定立案。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本案尚未开庭。

  2.西部证券(原告)与钟葱、邵蕾、葛力溶(被告)诉讼案。

  2019年8月,西部证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市中院”)起诉钟葱、邵蕾、葛力溶,诉请三被告共同向西部证券清偿融资本金8,758万元,利息、违约金并对其提供的质押股票所得价有优先受偿权等。西安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钟葱、葛力溶共同偿还西部证券本金8,758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并承担连带责任。西部证券、钟葱及葛力溶均提起了上诉,2021年4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省高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陕民终270号,判决除调整了违约金外,维持了一审判决。2021年5月31日,公司向西安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钟葱质押股票已处置完毕,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西部证券与贾跃亭、甘薇的执行案件。

  2017年7月,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贾跃亭向陕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贾跃亭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48,291.77万元。在答辩期间,被告贾跃亭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省高院驳回贾跃亭管辖异议的裁定。2018年7月4日,追加贾跃亭配偶甘薇为共同被告。2018年11月22日,公司与贾跃亭及其配偶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省高院确认并于2018年11月2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7)陕民初63号。鉴于贾跃亭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院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西安铁运中院”)具体执行。贾跃亭方面于2019年10月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向公司发送了相关文件资料,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公司申请,2022年7月西安铁运中院恢复执行。2022年1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3年3月,西安铁运中院恢复执行,截至目前,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件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7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完毕。

  4.西部证券与贾跃民的执行案件。

  2017年7月,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贾跃民向陕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贾跃民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30,308.29万元等。在答辩期间,被告贾跃民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省高院驳回贾跃民管辖异议的裁定。2018年7月4日追加贾跃民配偶张榕为共同被告。2018年11月22日,公司与贾跃民及其配偶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省高院确认并于2018年11月2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7)陕民初64号。鉴于贾跃民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院指定西安铁运中院具体执行。公司已取得部分执行款项,2020年12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8月,公司向西安铁运中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裁定恢复案件执行;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执行款485,827.49元,已协助法院完成对贾跃民质押股票处置;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件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7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完毕。

  5.(原告)西部证券与(被告)上海中青世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讼案。

  2017年5月25日,公司设立“西部恒盈保理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产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募集资金全部投资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作为受托人的“方正东亚•恒盈保理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8年5月28日,公司收到国通信托发送的《通知函》,截至5月25日,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其未收到实际融资人上海中青世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天启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保理”)应于当日支付的还款,担保人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实业”)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已构成违约。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青保理支付融资款、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2.157亿元,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应付账款相应金额范围内优先偿付上述债务,中青旅实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海二中院于2018年6月5日出具了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02民初943号。2019年6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02民初943号,判决中青保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回购价款、违约金、律师费等款项,中国青旅实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中青保理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应付账款相应金额范围内优先偿付上述债务。2019年7月12日,中青旅实业针对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3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沪民终41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0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综合本案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8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完毕。

  6.(原告)西部证券与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诉讼案。

  公司与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重工”)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2018年5月21日、2018年6月9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申请书》等协议文件,并于2018年6月9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江南公证处对上述协议进行了公证。中南重工将其持有的1,160万股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445,原“中南文化”,现“ST中南”,以下简称“中南文化”)作为标的证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向公司进行质押融资借款8,400万元。后经中南重工补充质押、场外部分还款、中南文化2017年度派发红股,中南重工在公司合计质押中南文化2,040万股、剩余待购回本金8,100万元。2018年9月18日,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市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中南重工支付公司剩余待购回本金、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公司为实现质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2019年1月22日,无锡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苏02执6号驳回了公司对中南重工的执行申请。2019年1月31日,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出对驳回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2019年8月30日,江苏省高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苏执复56号,支持公司的复议请求,撤销无锡市中院上述执行裁定。2019年9月20日,江苏省江阴市法院受理中南重工债权人对其提交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12月26日,公司参加中南重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会议。2020年2月5日,江苏省江阴市法院根据中南重工管理人的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苏0281破21号之一,裁定终止中南重工重整程序,宣告中南重工破产。2020年3月11日,公司向西安市中院起诉,请求判决保证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公司支付欠付本金8,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2020年3月3日,中南重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中南重工持有的34,034万股中南文化股票已于2020年4月被司法拍卖,公司取得部分款项。2020年8月21日,西安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对保证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的起诉。2021年6月,公司向西安市中院起诉,请求判决保证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公司支付欠付本金604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后经公司追加,诉讼金额调整为本金872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2021年11月,西安市中院作出(2021)陕0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少忠、周满芬连带给付西部证券87038826.14元,连带给付西部证券律师费。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8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减值。

  7.西部证券与刘弘、单留欢执行案件。

  2018年2月,公司向陕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弘、单留欢共同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24,309.04万元等。在答辩期间,被告刘弘提出管辖权异议,陕西省高院于2018年5月24日裁定驳回了管辖异议,刘弘已就陕西省高院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省高院驳回刘弘管辖异议的裁定。2019年3月15日,公司与刘弘及其配偶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省高院确认并于2019年3月15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18)陕民初25号。鉴于刘弘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院指定西安市中院具体执行,取得部分执行款项;2020年公司协助法院完成刘弘质押股票的处置。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0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件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7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减值。

  8.西部证券与王靖执行案。

  公司与客户王靖于2015年8月7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5年8月11日、9月18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2018年2月2日签订了《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由王靖将其持有的7,000万股信威集团(证券代码:600485,2019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质押给公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借款50,000万元。上述协议于2018年2月2日在北京市海城公证处办理了公证。由于王靖到期未清偿债务,构成违约,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靖支付欠付本金50,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2019年9月18日,北京一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京01执885号,在王靖未偿还公司债务范围内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划拨。2020年6月,北京一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2月30日,北京市金融法院出具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综合本案件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9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减值。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

  来源: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信达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涉及的标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如下:

  (1)陈某松、陈某连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案。

  因陈某松、陈某连违反与信达证券于2016年11月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已公证),未按要求履行购回义务,信达证券于2019年8月28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等公证债权文书,要求陈某松、陈某连支付本金99,036,000元、利息985,848.36元及相应延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对陈某松质押给信达证券的21,650,000股*ST中新(证券代码:603996)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9月30日,台州中院裁定指定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行。2020年6月19日,椒江区法院裁定拍卖陈某松名下的21,650,000股ST中新股份。2021年6月4日,信达证券收到椒江区法院送达的陈某连提出的执行异议材料。2021年7月27日,椒江区法院裁定驳回陈某连的执行异议。2021年8月,接台州中院通知,陈某连针对前述裁定提起执行异议复议。2021年12月20日,椒江区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浙1002执5052号之四,拍卖被执行人陈某松持有的2,165万股的*ST中新股权。2022年1月4日,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2,165万股*ST中新股权价值5,187.35万元。椒江区法院先后对2165万股*ST中新股权进行了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流拍未拍卖成功。2022年4月11日,椒江区法院对2,165万股*ST中新股权进行司法变卖。因*ST中新被上交所终止上市,椒江区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中止本次司法变卖流程。*ST中新终止上市后,2022年7月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市及退市板块挂牌转让,证券名称变更为“中新3”。2023年6月12日至10月30日,陈德松持有的2165万股的R中新1股权已完成了两轮司法拍卖及最终一轮司法变卖程序,均以流拍结束。2023年11月24日,椒江区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依法裁定陈德松持有的2,165万股的股票作价4,220,000元以物抵偿。2023年11月28日,执行法院法官已在中登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2)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回购纠纷案(债务人破产重整)。

  2017年3月、9月,信达证券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控股”)签署了两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信达证券向新光控股融出资金共计190,528,000元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到期后,新光控股未按约定进行购回。2019年4月25日,新光控股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信达证券向破产重整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包括尚未归还的本金180,214,555.34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损失等合计205,070,982.73元,并主张对新光控股质押给信达证券的40,521,300股中百集团(证券代码:000759)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5月6日,新光控股管理人作出《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确认信达证券债权金额为204,470,982.73元,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该案正在破产重整程序中。2023年3月2日,中百集团股权两笔质押(持股比例分别为3.29%和2.66%)已在阿里网络拍卖平台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拍,以流拍结束。2023年3月23-24日,新光集团持有的中百集团终以1.87亿元成交拍卖成功。截至2023年6月30日,信达证券已收到债权分配款合计180,214,555.34元,新光集团股票质押项目本金已全额回收。

  (3)宜华生活债券纠纷案。

  因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华生活生活)未能按期兑付“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本金及利息,信达澳亚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本金214,585,000元、利息12,538,818.85元(暂计至2021年5月21日)及违约金,支付“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本金65,765,000元、利息3,756,064.37元(暂计至2021年5月21日)及违约金,以及相关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要求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某喜、广州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梅州市汇胜木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2月7日判决信达澳亚胜诉,由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故一审判决生效。信达澳亚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5日予以执行立案并开展执行。2024年2月23日,信达澳亚收到法院支付的执行案款69,428,863.31元。此外,因宜华生活及相关主体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信达澳亚向汕头中院提起追究宜华生活及其他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主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的诉讼,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为137,262,610.1元。汕头中院于2022年7月15日予以正式立案,并于2023年2月24日开庭审理。2023年11月10日,信达澳亚收到汕头中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信达澳亚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博瑞格债券纠纷案。

  信达证券于2013年承销了山东博瑞格生物资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格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3博瑞格”)。2013年4月18日,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信托”)代表“新时代信托·【新风13号】13博瑞格债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认购了债券面值6,700万元整的“13博瑞格”债券,并于2013年4月18日支付认购款。2014年4月,博瑞格公司未支付首期利息,“13博瑞格”债券发生违约。截至目前,“13博瑞格”债券本息尚未兑付2022年7月4日,信达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案件起诉材料,新时代信托认为信达证券及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债券承销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向北京金融法院诉请上述三家机构共同承担新时代信托受到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合计约1.39亿元。被告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2年12月12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2)京74民初1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后,原告新时代信托针对本案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2023年4月27日,北京高院作出(2023)京民终辖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3年11月22日,济南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庭前谈话。庭前谈话后,济南中院将平安银行追加为本案第三人。2024年6月7日,济南中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截止目前,本案尚等法院审理结果。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40936D-02)

  截至2023年末,招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担保物公允价值合计2,200.90亿元,融出资金减值准备余额2.90亿元(含应计利息减值准备),同比有所增加。股票质押式回购待回购金额(含资管计划出资业务)和股票质押式回购待回购金额(自有资金)同比均有不同幅度增长;整体履约保障比例(含资管计划出资业务)和整体履约保障比例(自有资金)分别为211.31%和254.93%;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担保物公允价值合计472.39亿元,减值准备余额10.03亿元,同比有所增加。

  来源: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八期)募集说明书。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安科)部分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相关投资损失的民事赔偿事宜,分别向上海金融法院对中安科及其董事、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安消技术)和招商证券等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中安科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中安消技术、中安科董事等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5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示范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公司对中安科需要向案涉2名投资者支付的损失合计22.8万元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因中安科注册地址于2021年12月变更至武汉市,该系列后续案件的管辖法院变更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截至2024年3月27日,除示范案件2名投资者外,公司共收到上海金融法院转来的6,369名投资者的起诉材料及应诉通知。上海金融法院已就6,339名投资者(含示范案件2名投资者)所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判决判令公司就中安科需向投资者支付的损失89,370.34万元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1,685名投资者的起诉材料及应诉通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1,670投资者所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判决判令公司就中安科需向投资者支付的损失25,657.41万元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编号:信评委函字[2024]跟踪2615号)

  未决诉讼方面,截至2023年末,公司没有涉及重大法律或仲裁的案件,因未决诉讼而形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0.77亿元,涉及金额较小,预期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财务影响。

  重大事项方面,2023年4月21日,上市公司紫晶存储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0号)。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公司作为紫晶存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专项基金已于2023年7月26日存续期满并进入清算及审计阶段。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开展紫晶存储项目情况进行了相关调查工作。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规定,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并于2023年6月30日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2023年12月29日,公司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公司将按照《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相关条款,严格执行协议约定交纳相应承诺金,根据协议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所涉资产查封、冻结措施变更的公告。

  2024年3月28日,公司(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公告涉及与深圳前海东方创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民初31号),及相关资产查封、冻结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01民初31号之一),法院裁定解除对公司持有的珠海横琴润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99.9875%合伙份额的冻结,冻结发行人名下6个银行账户,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共被冻结货币资金97.68万元。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2024年4月披露的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保证合同纠纷近期存在进展情况。根据本案一审判决结果,本公司对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借款本金92,000,000元、利息1,115,500元、截至2023年6月20日的逾期利息18,817.09元,以及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息之和93,115,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75%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公司已代偿部分款项,代偿金额9,062.31万元,相关借款已全部结清,本次案件结案手续已办理完毕。

  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42125D-01)

  未决诉讼方面,截至2023年末,公司合并范围的重大未决诉讼及仲裁事项共计6起,已计提相应资产减值损失或进行资产保全措施。中诚信国际将对公司涉诉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涉案款项回收情况保持关注。

  武汉天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

  来源:武汉天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券担保人、实控人新增被执行标的和限制消费的公告。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公司债券担保人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新增被执行标的

  因当代集团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代集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当代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艾路明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马*霞、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大连华实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徐*卫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要点:1、请求判决被告一至被告六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981764.03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为6838560元、印花税损失为6838元,利息损失为136366.03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六被告承担。

  刊登日期:2024-07-0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24)川0105民初12901号原告滨海天地(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中至正(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大中至正)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大中至正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当事人诉讼、举证及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刊登日期:2024-07-09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民终301号

  上诉人:上海大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2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终1111号

  上诉人:王**,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上海市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5)

  案号:(2024)桂民终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屠**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栾**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案号:(2024)桂民终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

  原审被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牛**诉被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北京紫金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民初56号民事裁定书。

  刊登日期:2024-07-1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世纪润丰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世纪润丰源)、重庆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重庆正源)、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正源地产)、重庆正源溢沣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正源溢沣)、重庆润丰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重庆润丰源)、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大连海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世纪润丰源、正源地产、重庆润丰源、大连海汇公告送达(2024)渝民终210号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送达回证、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传票、证据材料。

  刊登日期:2024-07-1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

  成渝金融法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简*庆 ,陈* ,程* ,王*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雷*阳,张*峰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上诉状。

  刊登日期:2024-07-0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亮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4)鲁民终464号民事判决书。

  刊登日期:2024-07-1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2024)鲁0103民初9730号原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枣庄市杰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合同欠款本金及利息等,通过邮寄、电话、送达未果,现依法公告送达原告提供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

  刊登日期:2024-07-10

  包头市正信浙银稀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7月18日公开审理原告包头市神头稀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正信浙银稀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出资纠纷案。

  北京航天科工信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北京航天科工信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被告叶*城、被告王*、被告饶*昱、被告王*强、被告北京智想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4)京02民初201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7-09

  北京富泉一期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37971号

  案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自由贸易区法庭(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法庭)

  原告:无锡阳光一凯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沈*云,沈*君,马*清,杨*辉,上海德每拉自动化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富泉一期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沈*达,上海邦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7-18

  北京金宝利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郭**与被告北京金宝利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求:1.判令二被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542969.96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现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7-12

  富鼎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亓**与被告全经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富鼎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王启富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公告送达(2024)京0106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全经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启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亓海萍赔偿投资款200万元;富鼎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对上述全经联(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刊登日期:2024-07-1

  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2)

  案号:(2024)粤01民终9973号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宋**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3-19

  案号:(2024)粤01民终9972号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宋**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3-19

  国开精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1)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海南原乡农庄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原乡农庄)诉被告海南嘉翔体育休闲有限公司(简称:嘉翔体育)及第三人海南融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国开精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嘉翔体育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民初908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0108民初908号民事裁定书之一、(2023)琼0108民初908号民事裁定书之二、(2023)琼0108 民初908号民事裁定书之三、(2023)琼0108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2023)琼0108民初9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嘉翔体育名下银行存款47760000 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嘉翔体育名下价值47760000元的其他财产权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限额47760000元为申请人原乡农庄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3)琼0108民初908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乡农庄撤回对被告海南融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2023)琼0108民初908号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2023)琼0108民初908号民事裁定书之三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原乡农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原乡农庄负担。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原乡农庄负担。由原告吴*负担。

  刊登日期:2024-07-09

  海南创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8月21日公开审理原告海南创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海南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8月23日公开审理原告海南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红橙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恒力期货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辽02民终6013号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恒力期货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邰**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7-09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8月08日公开审理原告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与被告海南宇创未来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09民初3288号

  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原告:叶**

  被告:上海东家金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观见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7-18

  案号:(2024)沪0109民初3286号

  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原告:朱**

  被告:上海东家金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7-18

  蚂蚁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辛*与向**,威海蓝色金田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蚂蚁财富明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蚂蚁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7-08

  来安擊进产业发展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

  来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来安擊进产业发展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顺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滁州钰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捷舜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光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重庆捷舜科技有限公司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解散被告顺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人民币580元由被告来顺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刊登日期:2024-07-08

  临汾经济开发区烯谷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鸿宝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烯谷新能源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临汾经济开发区烯谷能源有限公司、临汾经济开发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临汾经济开发区烯谷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送达(2024)晋10民终1036号民事判决书。

  刊登日期:2024-07-08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鸿宝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烯谷新能源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临汾经济开发区烯谷能源有限公司、临汾经济开发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临汾经济开发区烯谷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送达(2024)晋10民终1037号民事判决书。

  刊登日期:2024-07-08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鸿宝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烯谷新能源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临汾经济开发区烯谷能源有限公司、临汾经济开发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临汾经济开发区烯谷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送达(2024)晋10民终1038号民事判决书。

  刊登日期:2024-07-08

  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1)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高*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被告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苏0114民初3127号民事裁定书(管辖)、上诉状副本。

  刊登日期:2024-07-08

  农银前海(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07月17日公开审理原告包头正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农银前海(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案。

  前海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前海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7-12

  日赢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

  北京宝丰建企商贸有限公司、日赢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孙伟(公民身份号码231182***5310): 本院受理原告张*云与被告北京宝丰建企商贸有限公司、日赢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孙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余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4)闽0802民初531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不能兑付“瑞丰达锦绣三十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造成的损失201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06-28

  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浙0602财保33号

  案由: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案件金额(元):8,717,946.64

  申请人:苏**

  被申请人: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2024-06-03

  上海东方明珠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4民初13325号

  案由: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东方明珠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7-22

  上海洹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51民初3653号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童**

  被告:吴锦明,李*, 上海澄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京云聚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溱鼎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济南仁孝爱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洹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智融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赛伯乐绿科智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上海华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案号:(2023)沪0106民初3059号

  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华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何**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7-2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管**诉被告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深圳市巨星龙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7-08

  上海宁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2民撤5号

  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原告:浦**

  被告: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宁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浦**、上海汇力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7-19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6民初16521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黄*

  被告: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7-18

  上海中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51823号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中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中城建中信资本私募股权基金)

  被告:上海纳泓蓝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海佑财富(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纳泓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05

  武汉富鼎和卓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上海琴霞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富鼎和卓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帝木业(天津)有限公司,武汉富鼎和先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全经联新三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上海傲胜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沪0117民初8168号民事判决书。

  刊登日期:2024-07-12

  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院定于2024年08月05日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步**诉被告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胡**、原审第三人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汇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盛世神州创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王**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3)京民终1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刊登日期:2024-07-08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2023)京03民初313号原告北京诚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汇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盛世神州创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第三人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7-0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王*、张**、东影影院管理(山东)有限公司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鲁13民初124号的开庭传票、起诉状等。

  刊登日期:2024-07-11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庆*与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7-09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案号:(2024)吉0113执1365号

  执行标的(元):212,953.00

  执行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7-01

  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

  案号:(2024)川0108民初8746号

  原告:师**

  被告:李*,成都伍上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第三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薛**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15

  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

  案号:(2024)京0105执26578号

  被执行人: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疑似申请执行人:薛**

  执行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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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旭 白银配资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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